(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852号(2)
一、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利某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原告已申请财产分割,但因本案未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财产分割费全额予以退还。对原告已预交的财产分割费21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淑 梅
二○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 方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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