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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016号(3)
二、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别克小汽车(登记权属人为蔡某甲)归被告蔡某甲所有,被告蔡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分割差价150000元予原告陈某某。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向案外人邵某某借款18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被告蔡某甲各承担90000元。
四、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分割费2375元(原告已预交252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262.5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 淑 玲


二○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 方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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