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佛南法知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西省南康市。2013年6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琼,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13]2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丹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谢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15日始,被告人朱某租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白沙北便基北一巷一号出租屋经营制衣厂。2012年年底开始,朱某在没有得到 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S LIMITED)授权的情况下,开始受人委托生产加工标有“BURBERRY”及图形标识的短袖衬衣,加工费为人民币7.5元一件。2013年6月25日10时许,大沥派出所会同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沥分局在朱某所经营的制衣厂执法时将朱某抓获,并在现场查获假冒“BURBERRY”及图形标识的短袖衬衣547件及衣车8部。
经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起获的衬衣均为侵犯标有“BURBERRY”及图形标识的短袖衬衣。经物价部门核价,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衬衣对应的正品衬衣市场价为每件人民币3040元,547件合计价值人民币166288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人林某某、李某某、白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抓获和起赃经过,房屋租赁合同,户籍信息,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出具的《鉴定证明》和《价格证明》,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