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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少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本案于2013年6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X,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启X,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本案于2013年6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XX,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本案于2013年6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未刑诉[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徐启X、陈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锦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被告人徐XX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年初,被告人徐XX、徐启X、陈XX等人以XX财务公司的名义经营借款业务,徐XX负责整体运作,领导徐启X、陈XX开展业务。XX财务公司的借款均为高月息借款,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付本利时,三被告人即以电话骚扰、上门追债等方式催收高利贷,甚至对借款人住所喷淋红色油漆,迫使借款人归还本息。
2012年9月开始,被告人徐XX、徐启X、陈XX等人多次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上安村委会北李村黎XX家中追收李XX所欠人民币20000元,在追债期间用语言威胁恐吓李XX家人,致使李XX外出躲债。在多次上门追债无果后,被告人徐XX指使被告人徐启X、陈XX在2013年1月底、2月25日两次对黎XX家淋红油,迫使被害人黎XX答应每月还款2000元。
2013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徐XX、徐启X、陈XX等人多次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基塘黄竹坑村李国X家中追债,但由于被害人李国X全家离开躲债未果,被告人徐XX遂指使被告人徐启X、陈XX在其家墙上淋红油。
被害人陈XX于2100年底向XX财务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元,每月给付利息1500元。至2013年2月,陈XX无力归还,被告人陈XX遂多次打电话追收,后陈XX在3月份归还本金8000元,还欠本金2000元及利息3000元,被告人陈XX遂继续打电话和上门追债并用语言恐吓被害人。2013年4月份,被告人徐XX指使被告人徐启X、陈XX来到被害人陈XX居住的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城区二环路业成楼XX房,在其房门处淋满红油并写有一个“杀”字以示威胁恐吓。后被害人陈XX被迫将钱还清。
2013年初,被害人麦XX欠下人民币20000元无力归还,三被告人多次打电话给麦XX的妻子吴XX追债,并发信息威胁。2013年5月3日,被告人徐XX指使被告人徐启X、陈XX来到吴XX居住的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东路恒福广场4座XXX房淋红油并写下“麦XX、扑街、还钱”,后又用牙签将吴XX家房门锁钥匙孔堵住,并到麦XX的哥哥麦敬华居住的三水区西南街道恒福广场2座XXXX房淋红油。吴XX被迫归还人民币20000元给被告人徐启X。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黎XX、麦XX、陈XX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吴XX、麦敬X的报案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黎XX、沈X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经过的证明;现场勘查记录;客服值班登记表;现场照片;借款合同、收据;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X、徐启X、陈XX多次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XX是初犯,自愿认罪,因此,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徐启X、陈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徐启X、陈XX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XX所起的作用较大,被告人徐启X、陈XX所起的作用较小,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徐启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2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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