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少刑初字第46号(2)
三、被告人陈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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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伟忠
审 判 员 叶镜友
人民陪审员 钟晓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关婉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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