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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少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绰号“肥仔”),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6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X、容XX,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未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杨伟X(已判刑)因被害人李XX拖欠其借款,便与被告人杨XX合谋强迫李XX还债。杨伟X先指使陈杭昌(另作处理)前往李XX住所踩点,后于2011年6月26日19时许纠合被告人杨XX以及“阿峰”、“阿江”、“阿亨”(均另案处理)分别驾乘两辆汽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润发停车场蹲守,将途经该处的被害人李XX带上车,李XX不从反抗,杨伟X等人将李XX打伤并带上车带走。随后,被告人杨XX驾车将被害人李XX带到南海区金沙东联安达五金制品厂实施看守。期间,杨伟X多次令李XX还钱。次日,杨伟X又安排被告人杨XX等人押解李XX前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得兴路37号一品红茶庄和三水区庆头一间无牌五金厂内拘禁。期间,被告人杨XX让李XX设法还钱。2011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李XX才被释放。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XX伤情为轻微伤。
2013年6月22日,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被告人杨XX。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李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杨XX供认不讳的口供笔录及辨认笔录;同案人杨伟X的供述;证人官XX、郭XX、吴XX的证言;证人陈XX、吴X、邱XX、李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经过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借款借条;通话记录;同案人被判刑的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XX是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因此,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伟忠
审 判 员 叶镜友
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关婉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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