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少刑初字第26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 (化名周X),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辩护人潘XX,广东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X,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辩护人曾XX,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化名陈X),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
被告人朱XX(绰号“小黑”,化名朱X),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被告人郭XX,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
被告人周XX(化名周传X),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被告人蒋XX(化名蒋X),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
被告人金XX,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被告人李X(化名李涵),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
上述九被告人均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6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未刑诉[2013]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 、许X、陈XX、朱XX、郭XX、周XX、蒋XX、金XX、李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慧出庭支持公诉,九被告人及被告人周XX 、许X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起,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歧广佛路4号XX酒店1-3层的XX桑拿休闲中心经营者以招募手段组织约百名卖淫女提供不同价格档次的卖淫服务,并先后雇请被告人周XX 、许X、陈XX、朱XX、郭XX、周XX、蒋XX、金XX、李X协助开展组织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朱XX是技师经理,负责管理卖淫女、核实客人投诉并对卖淫女进行教育处理;被告人许X、陈XX是客户经理,负责管理客户副理并兼任客户副理工作;被告人周XX 是财务主管,负责管理公司财物、发放资等;被告人郭XX是楼面主管,负责管理服务员清洁卫生,为卖淫活动安排房间;被告人蒋XX、周XX、金XX、李X是客户副理,负责接待嫖客、为其介绍卖淫服务内容及价格、带卖淫女供挑选、接受并处理客人投诉等;李X还兼任前台经理,负责记录预订房安排和卖淫女提供性服务的时间。2013年6月15日凌晨0时许,公安人员排查到此,当场抓获被告人许X等人及卖淫女、嫖客一批。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人范XX、乔XX、周XX、施XX、甘XX、赵X、陈X、陈XX、谭XX、候XX、杨X、严XX、杨XX、成XX、冯XX、潘XX、李X、彭XX、王X、李XX、石X、谭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贺XX、周世X、李祥X、廖X、王玲X、张XX、钟X、张XX、黎X、朱XX、许XX、向XX、刘X、朱X、罗XX、李XX、冯XX、罗XX、马XX、周XX的证言;九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经过的证明;XX酒店客户信息反馈意见跟踪表、突发事件登记本、投诉本;XX酒店营业执照、承包合同复印件;九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X 、许X、陈XX、朱XX、郭XX、周XX、蒋XX、金XX、李X无视国家法律,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周XX 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辩称被告人周XX 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周XX 是出纳,职务低,是从犯;2、被告人周XX 能坦白罪行,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周XX 是初犯,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周XX 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X的辩护人提交了《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证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人许X在2013年3月以前担任安保工作。
被告人许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许X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许X虽然在2011年3月入职XX酒店,但一直是从事保安、安全主管职务,直至2013年3月才升任客户经理,其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的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许X是初犯、偶犯;3、被告人许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许X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九被告人协助组织卖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周XX 于2011年8月左右入职XX酒店,被告人许X于2011年3月左右入职XX酒店,被告人陈XX于2012年9月左右入职XX酒店,被告人朱XX于2012年6月左右入职XX酒店,被告人郭XX、蒋XX、金XX于2013年3月左右入职XX酒店,被告人周XX于2012年4月左右入职XX酒店,被告人李X于2012年10月左右入职XX酒店。再查明,仅从2013年3月至5月初,XX酒店的经营者已组织卖淫近800人次。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及公安机关缴获的客户信息反馈意见跟踪表、突发事件登记本、投诉本等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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