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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少刑初字第26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 (化名周X),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辩护人潘XX,广东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X,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辩护人曾XX,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化名陈X),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
被告人朱XX(绰号“小黑”,化名朱X),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被告人郭XX,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
被告人周XX(化名周传X),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被告人蒋XX(化名蒋X),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
被告人金XX,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被告人李X(化名李涵),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
上述九被告人均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6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未刑诉[2013]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 、许X、陈XX、朱XX、郭XX、周XX、蒋XX、金XX、李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慧出庭支持公诉,九被告人及被告人周XX 、许X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起,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歧广佛路4号XX酒店1-3层的XX桑拿休闲中心经营者以招募手段组织约百名卖淫女提供不同价格档次的卖淫服务,并先后雇请被告人周XX 、许X、陈XX、朱XX、郭XX、周XX、蒋XX、金XX、李X协助开展组织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朱XX是技师经理,负责管理卖淫女、核实客人投诉并对卖淫女进行教育处理;被告人许X、陈XX是客户经理,负责管理客户副理并兼任客户副理工作;被告人周XX 是财务主管,负责管理公司财物、发放资等;被告人郭XX是楼面主管,负责管理服务员清洁卫生,为卖淫活动安排房间;被告人蒋XX、周XX、金XX、李X是客户副理,负责接待嫖客、为其介绍卖淫服务内容及价格、带卖淫女供挑选、接受并处理客人投诉等;李X还兼任前台经理,负责记录预订房安排和卖淫女提供性服务的时间。2013年6月15日凌晨0时许,公安人员排查到此,当场抓获被告人许X等人及卖淫女、嫖客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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