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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少刑初字第265号(4)
七、被告人蒋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金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李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小桃
审 判 员 叶镜友
审 判 员 林嘉和

二○一四年一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关婉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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