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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少刑初字第264号(2)
三、被告人沈XX 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何XX 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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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小桃
审 判 员 叶镜友
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关婉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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