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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少刑初字第25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XX ,男,199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邓X ,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未刑诉[2013]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XX 、邓X 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不宜适用建议程序审理,于2013年12月9日决定中止简易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东宇、李锦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邓XX 、邓X 伙同石某某(另作处理)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公交车站候车亭处见被害人彭某某(15岁)在玩手机(价值人民币460元)。邓X 等人起意抢彭某某的手机,由邓X 上前推彭某某,邓XX 抓彭某某的胳膊。彭某某挣脱了邓XX 的手,跑离现场,手机未被抢走。邓X 等三人搭乘到站的公交车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彭某某跟踪。彭某某尾随邓X 等人上车并电话通知其父亲报警。邓X 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军桥公交车站被抓获。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反映自己在等公交车时被邓XX 、邓X 、石某某三人抢劫。
2、被告人邓XX 、邓X 在侦查阶段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的口供笔录及辨认笔录。
3、同案人石某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的口供笔录及辨认笔录。
4、证人彭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反映听儿子说被抢劫后即刻报警,并到102公交车站等公交车靠站后,与民警合力将抢东西的邓XX 、邓X 、石某某三人抓获。
5、其它证明材料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证明;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被害人彭某某伤情的法医学鉴定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被告人邓X 骨龄的法医学鉴定书(证实于2013年11月13日时,骨龄相当于18岁以上);两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其中记载被告人邓X 出生于199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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