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少刑初字第241-1号(2)
一、被告人程XX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X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XX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缴获的TOOKY手机一台,由侦查机关返还被害人刘健X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小桃
人民陪审员 钟晓明
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关婉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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