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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9号
原告黄某某,女,住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莫异虎,系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某,男,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财产分割费180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 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 判 员 梁敏红

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钻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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