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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27号
原告关某某,男,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江某某,女,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江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敏红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钻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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