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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兴法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华,绰号“娣古”,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身份证号码:441425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新,系被告人张某华的哥哥。
辩护人曾某玉,系被告人张某华的妻子。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林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华在其位于本市兴田街道办事处滨江路D9卡的“娣古商店”内,利用手提电脑伙同一周姓男子(另案处理)参与六合彩赌博网站“鼎盛”的代理(代理账号为chy6666,密码为asd123),发展会员账户bch0098、achy0168等提供给张蓝宾、石飞宴等人(另处理)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并从中收取代理费用约人民币4000多元。此外,被告人张某华还多次从郭秋苑、曾文媛等人(另处理)处收受门合彩电话投注,并将投注金额打入chy6666代理账户中自己使用的会员账户上,从中收取佣金。2013年9月中旬至同年12月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华共接受彩民投注二十多期,投注总额达人民币五十多万元。
2013年12月3日,公安民警在“娣古商店”抓获被告人张某华,并在其住处查获用于赌博的手提电脑、手机和门合彩帐单。后公安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张某华到案。经司法鉴定,该手提电脑曾登录过兴泰赌博网站,使用代理账号chy6666登录赌博网站下代理会员的赌博数据。
上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曾文媛、石飞宴、郭秋苑、张蓝宾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归案经过证明,电子资料鉴定书,现场图,被告人张某华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某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华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提供网络赌博账号供他人进行投注赌博,且接受他人在网络帐号上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华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华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云聪
审 判 员 陈利聪
人民陪审员 梁伟苑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经核对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 记 员 陈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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