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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铁民初字第2号
原告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工业区20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恒,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迎江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袁先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冷,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3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869.5元,由原告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国平
审 判 员 于 震
代理审判员 邵静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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