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南刑初字第610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南刑初字第610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系交通事故死者牛××之父),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
诉讼代理人谢玉霞,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系交通事故死者牛××之母)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诉讼代理人谢玉霞,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1年9月28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辩护人任炜、李红岩,天津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刑诉(201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交通事故死者牛××之父牛××、之母刘××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刘××及诉讼代理人谢玉霞,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任炜、李红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马×驾驶牌照号为:津×××××,蓝色“雪佛兰”小轿车(机动车所有人:马×)沿本市南开区密云一支路景园小区27号楼前通道由南向东右拐驶入楼前绿地,其车左侧前部与在该绿地内的3岁女童被害人牛××接触,造成牛××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与牛××之父驾驶肇事车辆,将牛××送往医院抢救,牛××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马×遂即在医院内拨打“110”电话报警。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牛××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肇事车辆现暂扣在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刘××要求被告人马×赔偿因牛××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0000元。
经依法核查,被害人牛××死亡赔偿金为485860元,丧葬费18769元,因被害人死亡家属办理丧事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等酌情认定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证人牛××、牛××、马×、靳××证言,天津市公安局“110”、“120”接警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勘验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检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送检的马×的血液中无酒精含量的检验报告书,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肇事车辆等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被告人马×身份证明、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酌情考虑。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刘××所提的合理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在事故发生后即对被害人积极进行救治,主动拨打110报警,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身为机动车驾驶员,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之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核其行为依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马×在事故发生后,即拨打“110”电话报警,自觉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属自首,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知罪悔改,本案的赔偿情况,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马×的量刑意见等相关情节,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马×予以酌情判处。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附带民事赔偿的合理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其所提丧葬费的诉讼请求,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对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其他诉讼请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公共交通管理秩序,保护交通安全和公民的生命及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