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北刑初字第44号(2)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的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大活动,进入特大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