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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刑初字第0045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辰刑初字第0045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XX至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X村X道X号,趁被害人张XX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院内,利用随身携带的刀子撬开正方窗户玻璃,翻窗入室后窃得蓝色牛仔裤两件、白色半袖T恤一件、银色中兴牌翻盖手机一部、蓝色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360元)。杨XX欲再次盗窃时,被X村治保会巡逻人员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有自首的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杨XX判处拘役五至六个月的刑罚。
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XX携带折叠刀窜至失主张XX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X村X道X号的住处,趁其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院内,用折叠刀撬开窗户玻璃,翻窗入室后窃得蓝色牛仔裤两条、白色半袖T恤一件、银色中兴牌翻盖手机一部、蓝色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60元。被告人杨XX欲再次盗窃时,被X村治保会巡逻人员发现并盘问,其主动交代了盗窃事实,后被巡逻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物品发还给失主张XX。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失主张XX陈述;证人杨X、刘XX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管制刀具不予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照片、辨认笔录;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X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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