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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刑终字第46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中刑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张××起诉故意伤害罪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3)东刑自字第4号刑事裁定,对自诉人张××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自字第4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彬
代理审判员  张津隆
代理审判员  梁 云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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