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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刑终字第83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中刑终字第83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嵇×。
原审被告人张××。
原审被告人惠××。
原审被告人季××。
原审被告人戚××。
原审被告人曹×。
原审被告人付×。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刘××、戴××、惠××、季××、戚××、曹×、嵇×、付×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戴××、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4月24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戴××、曹×在本市河西区广东路与乐园道交口处,与被告人刘××、戚××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相约殴斗。期间,被告人戴××、曹×分别电话纠集嵇×、季××等人。被告人刘××、戚××伙同赵××、姜××、周×、余×(均另案处理)等人手持水果刀、铁棍、砖头等物追赶被告人张××等人至银河国际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后被告人嵇×、付×、惠××、季××等人与被告人张××等人汇合,与被告人刘××等人进行殴斗。期间,被告人张××、戴××、曹×、季××、惠××手持不锈钢车牌、木棍、铁棍,被告人刘××手持水果刀、被告人戚××手持铁棍,双方相互殴打。致刘××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鼻背部皮肤撕裂、右腿、眼部软组织损伤;戚××头皮裂伤;赵××面部、躯干部软组织损伤;姜××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张××右手腕软组织损伤;戴××肢体软组织损伤。后被告人戴××、张××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将张××等人带回所内进行询问。
2013年4月24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嵇×,后其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2013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河西区银行国际购物中心保安宿舍内将被告人季××抓获。
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曹×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3年5月24日,公安机关打电话通知刘××、戚××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于当日将二人行政拘留,2013年6月1日,对二人刑事拘留。
案发后,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告人刘××鼻骨、左右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其右颞部及左额颞部软组织、鼻部软组织、眼部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戚××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张××右手腕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戴××肢体软组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赵××面部、躯干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姜××头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刘××、戴××、惠××、季××、戚××、曹×、嵇×、付×供述,辨认笔录,作案凶器照片,证实被告人张××、刘××、戴××、季××、戚××、曹×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同时证实被告人惠××、嵇×、付×积极参与斗殴的事实。
2、证人赵××证言,证实2012年4月24日凌晨0时30分许,其和刘××、戚××三人在广东路乐园道交口附近红绿灯处时与被告人张××发生争执,一姓王的问刘×ד打不打?”,刘××说“打就打呗”,这时张××用砖头砸被告人刘××后逃跑,其等三人追到地下停车场时与张××叫来的保安等数人发生斗殴的事实。
3、证人姜××证言,证实2012年4月24日凌晨0时30分许,其被刘××用电话喊到银河购物中心的地下车库,后其被数十名保安用停车牌等物品打伤的事实。
4、证人王××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24日0时许,其发现保安和七八个人在互殴,双方都有人受伤,后让保安队长谷××报警。通过查看录像,张××、嵇×、戴××、李×、刘××、尚××、修××、季××都参与了打架的事实。
5、证人谷××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24日0时许,其发现保安和七八个人在互殴,双方都有人受伤。通过查看录像,张××、嵇×、戴××、李×、刘××、尚××、修××、季××都参与了打架的事实。
6、证人郭××证言,证实2013年4月24日其听停车场保安汇报,银行购物中心内保人员30余人与另外10多名男子发生斗殴,后其到现场查看,没有看到打架过程。
7、证人周×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其和刘××与对方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后其拿来铁管欲追赶对方,至银河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时看对方追来十多个保安,其就报警了的事实。
8、证人余×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其和周×回宿舍拿棍子跑回来看见本方和对方的人还在马路中间那,其和周×把拿来的棍子先放在花池子里,刚想走到马路那面看看情况时,其先听见一声石头或砖头掉地上的声音,对方的人就往地下车库里跑,然后就听见刘××喊了句:“打!”其就跑回花池子拿棍子了,然后就往地下车库追,跑的途中,其给了姓王的一根棍子。其和周×跑回报亭后,周×先打电话报警。一会儿我们宿舍的人又来了四个,还有姓王的,这几个人里其就知道夏×,其他的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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