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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刑终字第66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中刑终字第66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2008年6月26日因贩卖、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08年11月26日被释放;2012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9月29日被释放。2013年8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滨塘刑初字第71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塘刑初字第7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
代理审判员  宋 菲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仝伟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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