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刑终字第419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二中刑终字第419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1989年9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3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韩××建成,男,2013年3月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蒋××,男,2013年3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韩××建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3)滨功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2月底至2013年1月24日间,被告人李××、韩××建成经预谋后,利用李××驾驶的送饭车辆进入天津滨海××××有限公司车间,先后三次窃取天津滨海××××有限公司与×××(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废钢7吨以上、不锈钢板约10块(重约0.0944吨),运出厂外后销赃予被告人蒋××,所获赃款二人俵分。被告人蒋××明知李××、韩××建成所售物品可能系非法所得仍予以购买,并变卖获利。经鉴定,被盗废钢每吨价值人民币2400元,不锈钢板每吨价值人民币17000元,上述涉案被盗废钢及不锈钢板总计价值人民币18404.80元。
案发后,两被害单位代表马××、陈××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后,被告人韩××建成于2013年3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在韩××建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分别于2013年3月8日、3月9日将被告人李××、蒋××抓获归案。后韩××建成赔偿天津滨海××××有限公司人民币9000元,天津滨海××××有限公司对韩××建成、蒋××均表示谅解。蒋××在其亲属的协助下将其非法获利2500元主动退缴至公安机关。李××在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犯罪嫌疑人牛英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重要线索,现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韩××建成、蒋××自愿向本院分别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韩××建成、蒋××被抓获的情况。
2、被害单位滨海××××(天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马作廉的陈述,证实其公司规格为350MM乘以230MM、厚度是10MM的18块不锈钢板及一些钢制的下脚料被盗的事实。
3、被害单位×××(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陈克峰的陈述,证实其公司放在滨海××××(天津)有限公司车间的约60个法蓝盲板、约80个管封头及一些废料被盗的事实。
4、证人韦××的证言,证实其丈夫蒋××在2012年12月底至2013年1月24日之间分三次以一斤一元的价格收购两名陌生男子的废铁、钢板以及将非法所得2500元上交公安机关的事实。
5、证人韩××、范××的证言,二人均系滨海××××(天津)有限公司保安,证实在2013年1月24日晚9点多,二人值班时,看到李××、韩××建成驾驶一辆银白色面包车,共三次进出其单位,从车间拉走铁块等物品,并给二人人民币共200元。
6、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办案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蒋××经营的天津市金利环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发现其收购的赃物铁制品,蒋××的妻子韦彩敏将蒋××非法获利2500元主动退缴至公安机关;韩××清坤、范学军将非法获利200元主动退缴至公安机关。
7、×××(天津)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丢失物料统计表,证实被告人韩××建成在其公司不负责物料看管工作及其公司丢失的物料情况。
8、滨海××××(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被盗物品清单及盗窃案件补充材料,证实该公司丢失的物品情况及收到赔偿款9000元并对韩××建成、蒋××均表示谅解。
9、侦查机关调取的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9)绥地法刑一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相关释放证明书及三被告人的户籍、前科证明材料,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李××的前科情况。
10、缴款凭证,证实原审被告人蒋××在其亲属的协助下将其非法获利2500元,韩××清坤、范学军将其非法获利各100元主动退缴至公安机关;韩××建成、蒋××自愿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分别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5000元。
11、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滨海××××(天津)有限公司原材料被盗现场的情况。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