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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刑终字第71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中刑终字第71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绰号:小磊,男,2010年5月1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0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17日被释放;2013年4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看守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3)塘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塘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王殿君
审判员 赵维克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仝伟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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