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二中刑终字第55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中刑终字第55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男,1995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女,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张××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原审被告人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周×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王殿君
审判员 赵维克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仝伟奇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