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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刑终字第425号(2)
2、被害人马一×、马二×、韩××的陈述,证实2012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任二×和马三×等人在马二×家门前与马二×发生争执,马二×妻子韩××见状出来阻拦,马三×持擀面杖将韩××头部打伤。后任二×在倒车过程中将马二×撞倒,在街道上马三×与马一×打在一起,马三×用擀面杖打在马一×头部,将其击倒,任二×见状也用甩棍击打马一×几下,后被人制止,任二×等人开车离开现场。
3、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法医鉴定中心津公宁刑技鉴(伤检)字(2012)098号、128号、1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鉴定书》、宁河县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中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1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三被害人的伤情状况。
4、三被害人提交的医疗费收据、休假诊断证明书等书证,证实三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
5、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6、被害人及被告人居民信息表,证实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7、被告人马三×的供述,被告人马三×承认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
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三百一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马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马四×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马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新发生的损失人民币17589.7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被告人马三×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二×、马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一×新发生的损失人民币33645.3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五×与任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二×新发生的损失人民币645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六、被告人马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一×本院(2012)宁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马一×人民币63918.59元损失的50%即人民币31959.30元,并对另人民币31959.30元的损失向马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五×连带赔偿马一×该人民币63918.59元的损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五×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二×本院(2012)宁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马二×损失人民币5201.0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八、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一×、任三×、任四×、任五×、马四×、翟××、马六×、马七×、刘一×、刘二×对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九、驳回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一×、马二×、韩××不服,提出上诉。均认为赔偿数额过低,应判处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一×、韩秀萍的诉讼代理人马二×的代理意见与上述意见相同。
原审被告人马三×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任二×(已判决)因其四叔任一×被本村马二×打伤,带领其二叔任三×、堂兄任五×、堂弟任四×、上诉人马三×及马五×(另案处理)等人到马二×家中,找马二×理论此事并索要医药费。双方在马二×家门前发生争执,任二×、任三×、任四×等人与马二×打在一起。马二×妻子韩××见状出来阻拦,马三×持擀面杖将其头部打伤。马二×遂从家中拿出一把铁锨对任二×等人进行拍打,将任五×砍伤。任二×等人拿来擀面杖追赶马二×,未能追到。任二×、任三×等人见任五×受伤躺在地上,将其扶上轿车,马二×过来欲持锨拍打任二×等人,任二×在倒车过程中将马二×撞倒。此时在街道上马三×与马一×打在一起,马三×用擀面杖打在马一×头部,将其击倒,任二×见状也下车,用甩棍击打马一×几下,后被人制止,任二×等人开车离开现场。经诊断,马一×的伤情为:左颞部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部多发软组织损伤伴头皮裂伤、右上肢软组织挫伤、枕骨顶骨骨折。马二×的伤情为:尾骨粉碎性骨折、右踝软组织损伤。韩××的伤情为:多发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右上臂软组织挫伤。经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一×的左颞部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伤;马二×的尾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韩××的头皮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鉴定后,马一×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认为其颅脑损伤等脑部损伤均符合重伤标准,要求由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2012年7月5日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2)临鉴字第1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马一×枕骨右侧线性骨折、左侧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均属轻伤,右上肢软组织伤属轻微伤范畴,并因此造成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2013年1月28日,原审被告人马四×明知上诉人马三×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仍为其提供住所的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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