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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刑终字第29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中刑终字第29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因本案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抢夺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和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6月7日0时许,被告人王××在本市河东区七经路刘记餐厅门前,趁被害人刘×不备,夺下刘×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一条,其欲逃跑时被刘×等人当场抓获。赃物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千足金金项链一条,重48.52克,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7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7日0时许,其与老乡在本市河东区七经路刘记餐厅门口吃饭,期间,突然有一男子从其背后将其脖子上的项链一把给抢走了,其当时就喊“抢项链了”,那男子没跑两步就被其两个老乡抓住,其随即报警。
2、证人宋××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7日0点左右,其与刘×在位于本市河东区七经路的刘记餐厅门口吃饭、说话,过来一名男子从刘×的身后拽刘×脖子上的项链,这名男子拽完项链准备逃跑,被其抓住,后刘×报警。
3、证人朱××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和刘×坐在饭店门口聊天,沿七纬路过来一个年轻人,想进饭店,刘×说打烊了,那个年轻人什么都没说,走到刘×后面一把拉住刘×衣领使劲拽,其以为是刘×的朋友,随后听到刘×喊有人抢项链,其看到这个人要跑,就和另外几个吃饭的顾客拦住了这个人,其看到这个年轻人手里拿着一根已经被扯断的金项链。其认识那项链是刘×的,就把他拉进饭店,围住不让他走,刘×报警了。
4、证人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7日0时15分左右,其与爱人刘春在本市河东区七纬路与七经路交口的烧烤摊吃夜宵,看到一名男子走到刘记餐厅门口,不知道因为什么和刘记餐厅的老板撕扯起来,老板就喊有人抢他项链,那名男子转身就跑,但是没跑几步就被周围吃饭的人给拦住了,把那男子拉进刘记饭店,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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