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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刑终字第29号(2)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王××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
代理审判员  宋 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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