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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刑终字第77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二中刑终字第77号


抗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于天津市,公民身份号码:120108196408171016,汉族,大学文化,系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大港分公司副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金泽里4-408室。2012年7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武××,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马××,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7302201011,汉族,大学文化,系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大港分公司营销管理专责师,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晨晖里39-4-201室。2012年7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窦××,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7412205013,汉族,大专文化,系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大港分公司用电检查、线损专责,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兴安里48-1-303室。2012年7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马××、窦××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三年二月五日作出(2012)滨港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璟昱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刘××、武××,马××及其辩护人吴××,窦××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于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间,任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大港分公司副经理,主管该公司用电营业管理工作。被告人马××于2007年12月至2012年4月间,任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大港分公司营销管理专责师,2012年5月至案发,任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扩报装管理岗位工作,期间负责该分公司营销协调等工作。被告人窦××于2007年12月至2012年4月担任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大港分公司用电检查、线损专责,2012年6月至案发,任滨海供电分公司大港供电所抄表班班长,负责线路线损、用户设备检查及窃电违约使用费收取时录入电脑系统等工作。
2011年7月,被告人张××在负责管理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大港分公司用电营业管理工作后,指使该单位营销部协勤工刘×(另案处理)设立私人账户(帐号:05200201301442451),将被告人马××和窦××等人在查处用户违约用电过程中收取的违约用电费1000620.83元,存入该账户内。在完成上缴滨海供电分公司指标后,账户内剩余371590.52元。滨海供电分公司改革后,被告人张××、马××、窦××先后调离原单位。2012年5月8日、9日,被告人张××指使刘×及被告人窦××从银行分别取出37万元后召集被告人马××、窦××进行商议,将其中15万元以奖金的名义分给自己及被告人马××、窦××,其余以加班费名义分给营销部职工及协勤人员和有关协作单位。
2012年2、3月份,被告人张××为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运作变压器增容通电一事,收受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的天津银行银联卡一张,内存人民币5000元。
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张××、马××、窦××在主要犯罪事实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情况下,如实交代了自己犯罪的主要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被告人张××收受贿赂赃款已被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天津市电力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系该公司分支机构。
2、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张××任大港分公司副经理,主管该分公司用电营业管理工作,被告人马××任大港分公司营销管理专责师,负责该分公司营销协调工作,被告人窦××任大港分公司用电检查、线损专责,负责线路线损、用户设备检查及窃电违约使用费收取时录入电脑系统等工作。
3、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营销部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大港地区违章、窃电明细证实:累计收取用电违约金人民币1915137.81元。
4、天津银行账户明细证实:姓名为刘×的052002013101442451账户于2011年11月10日现金开户,累计存入1000620.83元,2012年5月8日支取100000元,5月9日支取270000元等存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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