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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刑初字第072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丽刑初字第07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3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刑诉(2014)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刘XX在本市东丽区华明街新商贸城中心市场东区其经营的宏喜电器商店内,对外非法出售淫秽影碟牟利。同年8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刘XX在其店内向于xx非法出售淫秽影碟4张,得款人民币2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店内查获影碟277张。经鉴定,其中253张系淫秽影碟。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杜X、于XX、岳XX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目无国法,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影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能如实的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在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于振忠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陆
速 录 员  吴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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