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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刑初字第923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丽刑初字第92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X,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刑诉(2013)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庆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许XX在其坐落于本市滨海国际机场货运路南侧平房内,非法购买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激光刻章机、塑封机、打印机、钢印压字机、剪卡器,并购买各类国家机关印章,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国有土地使用证、结婚证、离婚证等大量国家机关证件。伪造高等院校毕业证等各类证书并通过网络销售获利。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许XX被抓获归案,当场查获作案工具及各类印章共计541枚,其中国家机关印章232枚。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X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马XX、吴XX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网页截图、补充材料、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目无国法,非法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公章,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非法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印章并销售获利,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X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其中指控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证据不充分,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没有法律依据,故不能采纳,予以纠正。指控被告人许XX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许XX能如实的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及原材料予以没收。(详见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鲁福浩
代理审判员 于振忠
人民陪审员 胡金英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陆
速 录 员 吴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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