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丽刑初字第59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丽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xx,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3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9日15时至20时许,被告人白xx容留何一x、何二x、冯xx、何三x在房间内以“溜冰”方式吸食冰毒。当日20时许该吸毒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白xx逃匿。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白xx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何一x、冯xx、何二x、赵xx、何三x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x目无国法,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白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夏 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陆
速 录 员 黄维玲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