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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刑初字第797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丽刑初字第79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汉族,初中文化,系平安保险天津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铁营乡南营村160号。2013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刑诉(2013)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西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xx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JL082号帝豪牌小轿车,沿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何兴庄村建昌道延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农商银行门口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5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xx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李xx驾驶证及车辆手续,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李xx的供述,被告人李xx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3年12月8日止。)
以上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士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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