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南刑初字第47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一某,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3年11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尹振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刑诉(2013)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一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建林、杜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一某及其辩护人尹振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王一某(另案处理)的女友因琐事与方舟电子有限公司保安员魏某某发生矛盾,王一某将此事告知了天津津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刘某(另案处理)等人。2011年7月3日20时许,为报复泄愤,刘某纠集同事被告人张一某及宫一某、宫二某、张某某、范某某、李一某、何某某、李二某、武某某、王二某、杨某某、宫三某、李三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伙同王一某,携带片刀、铁管等凶器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开发区,闯入该公司院内,砸毁保安室门窗玻璃及摄像头后强行进入保安室,持砍刀、铁管对在此值班的魏瑞民进行殴打,致其头皮多发挫裂伤。经法医鉴定,魏某某身体所受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被砸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769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一某于2013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张一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李一某、刘某某、陈某、于某某的证言,同案人王一某、宫一某、范某某、李二某、何某某、武某某、杨某某、张二某、宫二某、王二某的供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同案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一某为报复泄愤,伙同多人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故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张一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被告人张一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亦未发表辩解意见。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