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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刑初字第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滨塘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普兰店市,汉族,中专文化。2012年11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孙凡,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刑诉(2013)第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变更起诉。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对此申请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
审 判 长  李洪亮
代理审判员  信 彧
人民陪审员  张万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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