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铁民初字第18号 (2)
该组证据证明:2003年1月29日,被告急于夏季招生,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原告进场施工,明确要求原告总承包土建工程,并争取2003年2月5日达到具体施工条件。双方未签合同,原告即进场施工。2004年12月31日被告在与原告签定的一份土方工程施工协议中明确表示被告江宁新校区土方工程已于2004年12月20日施工完毕。2006年6月原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场坪土方工程款。法院在审理中,首先委托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宁校区场坪平整土石方工程的挖方量、填方量进行测量并出具了测量成果报告。2008年2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报告进行质证。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并同意以这份鉴定报告为基准,提交相关鉴定部门进行造价鉴定。此后,该院又委托江苏兴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08年3月出具鉴定报告书。后应被告要求,为方便结算,进行鉴定划分,将被告江宁新校区划分为一期、二期分别作出鉴定。经鉴定,二期场坪平整土方工程:挖方造价为2,433,544.33元(264,612.32立方米),填方造价为961,839.96元(658,392.79立方米),填方大于挖方,需校外挖土来回填造价为5,265,026.44元(393,780.47立方米),二期场坪平整土方工程款合计为8,660,410.73元,场坪面积为553,647.08平方米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证据一、金陵职业大学与南京江宁科学园管理委员会2002年7月25日签订的《江苏南京(江宁)大学城项目协议书)》一份(计9页);证据二、美国东谷科技有限公司与金陵职业大学2002年11月8日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一份(计2页);证据三、《图纸》一份(计1页);证据四、南京市教育局2002年4月26日《关于同意南京市金陵职业大学易地新建民办分校——龙蟠分校的批复》一份(计1页);证据五、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9月27日《关于金陵科技学院新建江宁校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宁计投资字[2002]795号)一份(计2页);证据六、南京市江宁区规划局2002年6月28日《建筑工程规划初步设计要点通知书)》一份(计3页);证据七、中共南京市江宁区委、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2002年4月8日印发的《江宁大学城优惠政策》文件一份(计2页);证据八、2003年12月23日《第十四次工程例会会议纪要》一份(计4页);证据九、中铁十六局集团公司南京工程指挥部与胡某某2003年3月10日签订的《土方工程运输协议》一份(计1页);证据十、中铁十六局集团公司南京工程指挥部与江宁铜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2003年3月1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一份(计1页);证据十一、2004年1月15日《工程结算单》一份(计1页);证据十二、《主入口以北外包单位挖运土方量计算表》一份(计1页);证据十三、《金陵科技学院江宁新校区总体规划图(2003年1月20日)》一份;证据十四、《金陵科技学院江宁新校区总体设计——土方平衡图》一份。
该组证据证明:土地是一次性整体出让的,并没有有关部门对该范围划分为一、二、三期;土地出让的一期、二期不同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一期、二期;当时工期紧,土方工程量大,原告将其中的一部分土方承包给其他一些施工单位来运输,原告与胡某某的协议、与江宁铜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等可以印证原告在被告江宁新校区进行场坪施工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2006年6月南京市公证处(2006)宁证内经字第52969号《公证书》原件及相关附件一份。
该组证据证明:2006年,原告和被告在工程结算上发生了分歧,被告不予配合。原告在诉讼之前对场地情况进行了拍摄固定,证明场地的原始状况,是经过场坪施工的事实。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二期场坪工程是原告所施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一组证据:证据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庭审笔录(2008年6月19日)》一份(计6页);证据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笔录(2008年7月8日)》一份(计8页);证据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庭审笔录(2008年7月14日)》一份(计7页);证据四、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质证笔录(2008年7月14日)》一份(计3页);证据五、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谈话笔录(2008年10月20日)》一份(计2页)。
该组证据证明:二期场坪已经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过开庭质证,被告对造价鉴定报告的名称及包含的内容有异议。二期场坪是采用的包干制,与原告无关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证据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2月21日印发的《关于批准南京市江宁区2005年度第2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江宁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各一份(计2页);证据二、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7月18日《关于金陵科技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一份(计3页);证据三、南京江宁科学园管理委员会2005年10月29日宁园管字[2005]211号《函》一份(计1页);证据四、2006年7月6日《金陵科技学院江宁校区二期工程招标代理招标公告》一份(计6页);证据五、《招标文件签收表》、《“招标代理”投标文件送达表》各一份(计2页);证据六、《招标代理招标评标打分表》、《关于拟定招标代理中标单位的报告》一份(计10页);证据七、《招标代理评标结果通知书》、《关于招标代理代理内容的请示》、《金陵科技学院江宁校区二期场坪工程招标的说明》各一份(计3页);证据八、《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一份(计4页);证据九、《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申请书》、《施工招标文件》各一份(计9页);证据十、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总公司2006年9月2日《施工投标文件》一份(计19页);证据十一、《中标通知书》及金陵科技学院江宁校区后续工程场地平整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计10页);证据十二、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富造审[2007]35号《关于金陵科技学院江宁校区二期工程平整场地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一份(计10页);证据十三、2006年9月22日、2006年11月7日、2007年1月31日的《发票》三份(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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