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铁民初字第18号 (3)
该组证据证明:被告江宁新校区二期场坪工程是严格按招投标程序,由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总公司中标并于2006年9月组织施工完毕。被告邀请有资质的单位对二期场坪工程依法进行了审计,后被告分三次向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总公司支付了二期场坪造价936,854.56元。被告江宁新校区的建设是分期进行的,原来分为三期,后来将二期、三期合并为二期。二期的土地在2006年2月才批下来,2006年7月12日二期还未启动开工,所以不可能进行场坪建设,故原告在2004年完成二期场坪建设的观点不成立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证据一、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2007年9月18日《金陵科技学院江宁校区土方量测量成果报告》一份(计3页);证据二、《金陵科技学院江宁校区前期(二)期土方工程决算书》二份、《填土大于挖土需再挖土方来校区回填》一份(计3页);证据三、《金陵科技学院江宁新校区平面图》一份(计1页)。
该组证据证明:在造价鉴定前,依据原、被告双方当时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约定,如果没有合同,只计取直接费,不计取间接费,除非甲方认可。但后来的造价报告却出现了间接费,是违反约定的。同时,从鉴定报告内容上看,填方大于挖方的量是393,780多立方米,其造价5,260,000余元,依据证据规则,校区外三公里借土回填的工程,原告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向哪家单位从哪里借了393,780立方米的土、是谁运的以及怎么运的。江宁新校区平面图是原告划的,可以反驳原告不认可划分一期、二期的观点。图上红线以外的紫罗兰颜色的道路是当时原告施工的临时道路,延伸到了二期,二期范围内的临时道路与场坪没有关系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证据一、《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二份(计18页);证据二、《建设用地批准书》二份(计2页);证据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04年4月26日的《通知》一份。
该组证据证明:一期土地是26.0715公顷,是2004年4月划给被告的;二期土地是51.57172公顷,是2007年4月划给被告的。土地是分两次批下来的,两块用地面积可以和红线图对应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证据一、江宁校区一期道路遗留土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苏天工咨二[2012]1号)等一份(计65页);证据二、工程结算审订单、发票、说明等(计4页);证据三、江苏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01年)一份(计8页);证据四、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谈话笔录》二份(计4页);证据五、江苏兴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金陵科技学院江宁校区一、二期场坪平整土方工程鉴定报告书(2008年3月21日)》部分内容(计4页)。
该组证据证明: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南京江宁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做约15万立方米的土方量应扣减,涉及环形路、进场道路等土方,按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造价鉴定报告计价,工程款为1,608,000元。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被告已付清。造价鉴定报告中的间接费应予扣减。造价鉴定报告中土方运输距离按照直线距离计算。就近取土,被告认为最多算作一公里。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总公司挖方的计价标准,应该按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江苏兴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做的造价报告书的标准计价。
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下述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据一、《关于金陵科技学院江宁校区二期工程平整场地工程结算的报告》(苏富造审[2007]35号)一份(计58页),协助调取单位: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证据二、南京江宁科学园管理委员会《关于金陵科技学院新校区建设的立项批复》(宁园管字(2002)第93号)、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金陵职业大学龙蟠分校易地建设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宁计投资字[2002]381号)、《南京市江宁区规划局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编号:JY2001)、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一份(共计8页),协助调取单位:南京市江宁区规划局;证据三、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金陵科技学院新建江宁校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宁计投资字[2002]795号)等(计26页),协助调取单位: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
对上述证据,原告的证明目的是:被告提出二期场坪是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总公司施工,但该公司的施工内容是二期工程平整场地,不是被告所说的二期场坪,有三项施工内容与土方施工不存在关系。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总公司并没有干场坪施工的工程量,只是干了挖沟渠等工作。因此,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总公司并没有干二期场坪的工程量。被告江宁新校区1,300亩土地是一次出让的,校区建设是一次性整体规划的,被告申请办土地证时间都是在2007年,并没有像被告所讲的是划分几期办下来,土地受让是一次性批下来的,但可以分期建设,不能证明土地是分期划拨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证据一、南京江宁科学园管委会出具的“金陵科技学院向江宁科学园管委会分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具体时间及金额”的回复函一份(计1页);证据二、《江苏南京(江宁)大学城项目协议书)(2002年7月25日)》一份(计9页);证据三、南京江宁科学园管委会文件《宁园管字[2005]211号函》(2005年10月29日)(计1页)。协助调取单位:南京江宁科学园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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