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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初字第55号
  原告杨宏伟。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雄。
  委托代理人宋健。
  委托代理人唐顶春。
  原告杨宏伟不服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编号为SQXXXXXXXXXXXXXXXXXXX04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宏伟,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宋健、唐顶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2月28日,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编号为SQXXXXXXXXXXXXXXXXXXX04的告知书,答复原告,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并已于2月26日电话向原告说明了情况。
  原告杨宏伟诉称: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事业编制单位上海市作家协会下属单位萌芽杂志社于1999年发起并联合全国七所高等院校,举办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萌芽杂志社在《萌芽》1999年第五期上刊登的大赛获奖者名单上载明上海市参赛者韩寒获得C组(注:社会组)一等奖。后,萌芽杂志社数位主要负责人均在不同的公开场合与媒体上宣称韩寒获得的是B组(注:在校学生组)一等奖,韩寒在其后自己的文学作品中亦多次宣传此内容。因萌芽杂志社举办的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信息混乱,原告作为出版物消费者,认为萌芽杂志社公布的不准确获奖信息侵犯了原告及出版物消费者的利益和知情权。韩寒获奖的相关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原告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公开萌芽杂志社关于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的相关评奖记录及韩寒的参赛身份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仅仅指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萌芽杂志社联合国内七所高校举办的“新概念作文大赛”的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特征,该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海市作家协会、萌芽杂志社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系法律法规授权的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具有公开其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和职能。原告向被告提起的“新概念作文大赛”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被告作出的告知错误,未尽到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故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编号为SQXXXXXXXXXXXXXXXXXXX04的告知,并判令被告重新依法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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