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71号 (2)
  被上诉人青浦人保局辩称,上诉人注册地是当然的社会保险统筹地,上诉人未直接为劳动者在嘉兴市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审第三人不能在嘉兴市享受工伤待遇,被上诉人依法具有受理本案工伤认定申请的职权;原审第三人第一次申请工伤认定时未超过一年期限,其撤销申请的原因在于上诉人保证为其在嘉兴市申请工伤认定,后因嘉兴人保局不予受理方再次向被上诉人申请工伤认定,原审第三人一直在主张自己权利,被上诉人受理其申请不属于超过法定期限;原审第三人当天加班后经领班同意下班,结合茶香坊社区居委会的证明等证据,原审第三人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由被上诉人提供的两次工伤认定申请表、受理通知书、提供证据通知书及快递签收联、撤销申请、青浦人保局撤销通知书及快递签收联、嘉兴人保局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及撤销通知书、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考勤表、茶香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上下班路线图、上诉人出具的《对第三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证据材料、吴思芳、邵红真、韩国芬、夏芙蓉的工伤认定调查记录,上诉人提供的吴思芳的身份证明、代缴社保服务协议、证明、吴思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证人王某某证言,原审第三人提供的居住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原审第三人吴思芳于2011年6月进入上诉人单位工作,上诉人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合同约定为其在上诉人注册地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诉人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吴思芳在嘉兴市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嘉兴市申请工伤认定,因第三方公司与吴思芳不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吴思芳无法在嘉兴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在于上诉人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不能因此剥夺吴思芳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本案上诉人朗泰公司注册所在地为上海市青浦区,故被上诉人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上诉人关于原审第三人应当在在嘉兴市进行工伤认定、被上诉人无管辖权的主张,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原审第三人2012年2月22日发生事故后,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上诉人申请工伤认定,符合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有关期限规定。被上诉人受理原审第三人申请后,上诉人先后两次前往被上诉人处反映已经向嘉兴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原审第三人亦在上诉人作出会在嘉兴市处理好工伤认定事宜的保证下向被上诉人撤销工伤认定申请,鉴于此被上诉人撤销原审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嘉定人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原审第三人只能再次向嘉定人保局提出申请,虽然该次申请超过了一年,但并不在于原审第三人怠于行使权利,亦不能将原审第三人曾经提出的申请与本次申请割裂开来。故上诉人关于原审第三人向被上诉人第二次申请工伤认定已经超过一年的法定期限,被上诉人受理其申请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被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及与其一同加班同事所作工伤认定调查记录,结合原审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茶香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和上下班路线图,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被上诉人认定原审第三人于2012年2月22日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伤害,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据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原审第三人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认为原审第三人加班期间私自离岗,没有征得管理人员同意,根据与原审第三人一起加班同事的工伤认定调查记录显示,当天加班人员完成加班任务后均经过在场管理人员同意后下班,不存在私自离岗的情况,故对上诉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所作工伤认定决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