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沐深泉。
委托代理人沐璐清。
委托代理人陈桂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郑浩。
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孟海明。
上述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克群。
上述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梅。
原审第三人沐深莲。
原审第三人沐深英。
原审第三人沐深亚。
原审第三人沐才贞。
上诉人沐深泉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行初字第3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沐深泉及其委托代理人沐璐清、陈桂珍,被上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郑浩、王德杰,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黄浦土地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邓克群、陈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沐深莲、沐深英、沐深亚、沐才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本市外仓桥街XXX弄XXX号房屋原权利人沐金盛于2002年4月30日死亡,根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5)黄民一(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该房屋由沐深泉、沐深莲、沐深英、沐深亚、沐才贞继承。外仓桥街XXX弄XXX号房屋类型旧里,部位为全幢,建筑面积51.50平方米。2010年9月28日,市土地中心、黄浦土地中心因董家渡13B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建设需要,取得沪黄房管拆许字(2010)第0002号房屋拆迁许可,系争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经评估,系争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94.00元/平方米,低于该地块居住房屋评估均价(21,200.00元/平方米),市土地中心、黄浦土地中心同意按评估均价对被拆迁户计算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款。市土地中心、黄浦土地中心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该基地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核定被拆迁户可得以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项:评估价格补偿款1,091,800.00元,价格补贴327,540.00元,套型面积补贴318,000.00元,另该户还可得自行购房补贴360,500.00元,无搭建补贴50,000.00元,居住困难户补贴300,000.00元。被拆迁房屋内在册户口8人,两本户口簿,其中一本户口簿户主即沐深泉,在册户口陈桂珍、沐璐清;另一本户口簿户主为沐深莲,在册户口徐盛捷、何晶晶、沐深英、陈洁。该户应计算人口8人,安置本市六类地段产权房,可得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市土地中心、黄浦土地中心根据有利于被拆迁户利益原则,愿意以价值标准对被拆迁户予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拆迁期间,拆迁实施单位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进行了多次协商,并提供了本市闵行区西环路、浦东新区鹤沙路、松江区新中街、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等数处房屋供被拆迁户选择,但未能与被拆迁户达成协议。2013年8月1日,市土地中心、黄浦土地中心向黄浦房管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要求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被拆迁户至本市闵行区西环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61.51平方米)、西环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50.76平方米)、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10.57平方米)产权房屋内,被拆迁户应支付拆迁人房屋调换差价款447,678.92元,拆迁人另支付被拆迁户搬家费补贴等。黄浦房管局于次日受理后,于2013年8月6日、8月8日召开审理协调会。审理中,沐深泉户均未出席。黄浦房管局遂于2013年8月31日作出黄房管拆(2013)505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一、申请人市土地中心、黄浦土地中心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被申请人沐深泉、沐深莲、沐深英、沐深亚、沐才贞(户)至本市闵行区西环路XXX弄XXX号XXX室,该房屋建筑面积61.51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14,758.00元,房屋价格为907,764.58元、西环路XXX弄XXX号XXX室,该房屋建筑面积50.76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15,386.00元,房屋价格为780,993.36元、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该房屋建筑面积110.57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10,914.00元,房屋价格为1,206,760.98元,上述房屋合计建筑面积222.84平方米,合计总价2,895,518.92元;二、被申请人沐深泉、沐深莲、沐深英、沐深亚、沐才贞(户)应得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为2,447,840.00元,现申请人提供的三套产权房总价为2,895,518.92元,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后,被申请人(户)应支付给申请人房屋调换差价款447,678.92元;三、被申请人沐深泉、沐深莲、沐深英、沐深亚、沐才贞(户)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至本市闵行区西环路XXX弄XXX号XXX室、西环路XXX弄XXX号XXX室、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屋内,并将现居住使用的本市外仓桥街XXX弄XXX号全幢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交申请人拆除;四、申请人应于被申请人沐深泉、沐深莲、沐深英、沐深亚、沐才贞(户)搬离系争房屋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该户搬家补助费618.00元、电话移装费280.00元、有线电视移装费600.00元、空调移装费800.00元、热水器移装费600.00元、宽带移装费180.00元、家用(独用)电表移装费按实计算。若强制搬迁的,申请人将不支付搬家费补贴;五、被申请人沐深泉、沐深莲、沐深英、沐深亚、沐才贞(户)收到裁决书后,履行裁决或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申请人应按规定支付该户签约奖励费、按期搬迁奖励费等费用。沐深泉不服,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黄府复[2013]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沐深泉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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