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50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康市,文化程度大学,原从化市某卫生院院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力峰,系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小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唐力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采购医疗设备的过程中,收受医疗设备供货商曹某某、王某甲所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陈明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辩称,其受贿数额应为12万元,另外还退了2万元到广东省卫生厅的“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缴款账号”。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1、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认定陈某受贿款项为12万而不是20万元,且其还上缴了2万元。2、陈某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陈某有自首情节;已将20万元赃款全部退到检察院;陈某主观恶性较小,是被动的收费,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给单位和社会造成危害的后果,没有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陈某是初犯,且身患多种疾病,需要治疗。综上,请法庭对陈某判处三年以下的刑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采购医疗设备的过程中,收受医疗设备供货商曹某某、王某甲所送的贿赂共计20万元。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另查明,2013年6月12月被告人陈某通过其子陈某甲以“陈向西”的名义,向广东省卫生厅的医药回扣专项治理缴款账户退出款项2万元;2013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向办案机关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并予以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
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该院的机构类型是事业法人。
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提供的《从化市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方案》,证实了2011年7月从化市良口镇医院更名为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加挂从化市良口镇医院牌子)。
从化市卫生局、中共从化市委组织部提供的被告人陈明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陈某同志任职的通知》、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出具的《良口镇中心卫生院领导班子各成员分工》、《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领导班子分工》、《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工作职责》等材料,证实陈某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职责范围。
从化市卫生局、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提供的《关于新购置医疗设备请示》、《批复》、从化市财政性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分期支付呈批表、《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确认函、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设备采购目录、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意见及附表、中标结果通知书、《采购合同》、发票等材料,证实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向佛山市南海丽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医疗设备的情况。
证人王斌的证言:2006年至今,我跟着曹某做医疗设备业务,从2008年开始参与医疗设备业务招投标的具体操作。曹某没有自己的公司,主要是通过挂靠长沙市天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丽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公司来开展业务。从化市、花都区、增城市卫生局收到广州市卫生局农村卫生管理处下拨的支持基层医疗系统医疗器械更新专项资金后,需要进行的医疗设备采购的单位确定其所要购买的医疗设备,之后将需要购买的设备清单告诉我们,我们就根据设备清单的金额、设备名称确定设备技术参数,然后由购买单位办理采购手续,将技术参数交给招标公司挂网招标。我们看到招标通知就去投标,同时找两家其他公司进行陪标。因为设备的技术参数是由我们提供的,只有我们一家是符合的,所以可以确保我们顺利中标。由于不同品牌的医疗设备都有特定的技术参数,参与竞标的医疗设备的技术参与必须与这些参数完全符合才能够拿到满分的技术分,所以一旦确定向我们购买医疗设备,并采用我们的技术参数,就可以确保一定是由我们中标。2012年下半年,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采购医疗设备项目,对外进行公开招标。陈明是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当时从化市卫生局已经将用于广州市卫生局下拨的专项农村卫生扶贫资金购买医疗设备的招标权下放到其下属的各家医院,由医院自行采购。在得知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有这个招标意向时,曹某吩咐我跟着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邱某某去见过陈某。陈明说,有很多人找他要这个项目,如果我们想得到这个招标项目,就必须按中标额的10%给他好处费。我回广州后向曹某汇报此事,她答应了。后我挂靠的佛山市南海丽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97万元。我先后三次给了陈某共计人民币20万元。具体情况是:(1)2012年9月的一天,我打电话约陈某到从化市锦廷酒店吃饭,我把准备好的5万元用报纸包好塞在装烟的袋子里。陈某到了酒店停车场后,我上了他的车,把装有5万元的两条中华烟给他,并告诉他里面有5万元,让他在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医疗设备这单生意上多多照顾。(2)2012年11月的一天,我约陈某吃饭,事先将5万元用报纸包好放在装烟的袋子里,后到从化工会大厦门口与陈某见面,我上了陈某的车后,将装有5万元的袋子给陈某,并告诉陈某里面有5万元,并谢谢他在卫生院采购医疗设备这单生意上的照顾,陈某收下钱,没有说什么。(3)2013年1月的一天,我打电话约陈某吃饭。我在家用档案袋装了10万元,面额均为100元,一万元一扎,分成十扎,后我去到从化新河滨酒楼。我上了陈某的车,将装有10万元的档案袋给陈某,并告诉陈某里面有10万元,是为了感谢他在卫生院采购医疗设备这单生意上的照顾,陈某收下了。我每次送的钱都是从曹某那里拿的,送完钱后也都会告诉曹某。我送20万元好处费给陈某,是因为陈某是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院长,从2011年开始,广州市卫生局下拨的专项农村卫生扶贫资金购买医疗设备的权力由从化市卫生局下放到其下属的各家医院,陈某作为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有权力决定哪家医疗设备公司能够在医疗设备招标中中标,能够决定用广州市卫生局下拨的专项农村卫生扶贫资金来向哪能家公司采购医疗设备。为了使我们的公司能够顺利标,得到陈某的帮助,因此我们送好处费给陈某。我们给钱,也是为了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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