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50号(2)
证人曹某的证言:我做医疗设备的业务,主要是通过挂念靠长沙市天科医疗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丽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公司来开展业务。2012年下半年,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采购医疗设备项目,对外进行公开招标。陈某是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当时从化市卫生局已经将用广州市卫生局下拨的专项农村卫生扶贫资金购买医疗设备的招标权下放到其下属的各家医院,由医院自行进行采购。在从化市良口镇中心生生院有这个招标意向时,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邱某某带我的业务员王斌去见过陈某。在招标公告出来后,王斌又去找过陈某,陈某说,有很多人找他要这个项目,如果我们想得到这个招标项目,就必须按中标额的10%给他好处费。王斌回广州后向我汇报这个事,我答应了。我让王斌负责与陈某协商具体如何操作,从而确保我们在招标过程中能够中标。最终我挂靠的佛山市南海丽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97万元。我记得我先后三次给了陈某共计20万元,都是让王斌送过去的。第一次大概是2012年9月,这次我让王斌送了5万元给陈某;第二次大概是2012年11月,我让王斌送了5万元给陈某;第三次大概是2013年1月,我让王斌送了10万元给陈某。每次送完钱后,王斌都会跟我说他已经把钱送给陈某,陈某都收下了。我之所以要送好处费给陈某,是因为陈某是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有权力决定我挂靠的医疗设备公司能否在招投标中中标,用广州市卫生局下拨的专项农村卫生扶贫资金来向我所挂靠的公司采购医疗设备。为了使我挂靠的医疗设备公司能够顺利中标,完成更多的医疗设备业务,赚更多的钱,所以我要送好处费给陈某。陈某收了我送的钱后,从来没有退还给我,也没有提出过要退回给我。
证人陈某甲的证言:2013年6月12日上午11点半左右,我父亲陈明拿一张纸条和一个信封,对我说:“把这两万元存到银行。”我看了下,发现信封里面有现金,纸条上写的账户是广东省卫生厅的,我就问父亲这是什么钱及以谁的名义来存这笔钱,父亲告诉我是资料费,并说如果银行要身份证的话就以我的名义来存,如果不需要身份证的话就匿名存。后我去从化市河滨路天伦酒店附近的一家中国农业银行去存钱。我到农业银行后,向服务员要了一张现金存款单,由于当时服务员没有说要实名汇款,于是我就在缴款人这一项随便填了“陈向西”这个假名字,我在现金缴款单上写了收款人户名“广东省卫生厅”,收款人账号“×××3308”,缴款人“陈向西”,收款人开户行“农业银行广州解放北路支行”,款项来源“资料费”,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汇款单上的这些资料室都是我自己亲笔填写的。填完现金缴款单后我就到窗口去办理汇款业务。办好这件事情以后,我就打电话告诉我父亲陈某,他让我收好回执单。回家后我就把单据交给我父亲。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同意初查曾某某、陈某涉嫌受贿犯罪案件线索的批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初查曾某某、陈某涉嫌受贿线索的请示》等材料,证实2012年12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已开始对被告人陈某涉嫌受贿一案进行初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实该院通知被告人陈某到院了解情况,陈某主动交代了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该院于2013年7月17日对陈某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陈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经证人陈某乙签认),证实2013年6月12月,一位名叫“陈向西”的缴款人向广东省卫生厅的账户缴款2万元的事实。
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证实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退出了全部赃款,现存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方网站打印的《医药回扣缴款账号》及辩护人提供的《关于公布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缴款账号的通知》,证实在农行广州解放北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3308的银行账户号为广东省卫生厅的医药回扣专项治理缴款账号。
被告人陈某的身份材料,证实了陈某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我在担任从化市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主管医院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在采购医疗设备过程中收受挂靠佛山市丽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供应商王斌共20万元。王斌的老板是个女的,叫曹某。2012年广州市卫生局下拨了一笔专项农村卫生扶贫资金给从化市卫生局。从化市卫生局拟将该笔资金中的200万元用于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购买医疗设备。当时从化市卫生局已经将专项农村卫生扶贫资金购买医疗设备的招标、采购权下放到其下属的各家医院,由医院自行进行采购。因此,具体购买什么设备,由我们医院自己确定,招标的具体工作也是由我们医院自己负责。2012年6、7月的一天,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邱某某约我吃饭,并将王斌介绍给我认识,提出要我把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给王斌做。由于邱某某是我上级领导,我看在邱某某的面子上,就答应把这个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给王斌做。因为招标项目的最终决定权是掌握在我的手上的,如果我想要让王斌做成这个项目,只要在招标时照顾他,他就一定能中标的。在招标之前,我和三个副院长开了院长办公会议,会议上,我们几个院长确定了需要采购的设备。确定设备后,就跟王斌说了需要采购哪些设备。2012年7月的一天,我组织要用到这些设备的有关医务人员集中到会议室,让他们与王斌协商设备的具体型号和机器参数。我当时对王斌说,我们要买四套医疗设备,总价在200万元以内,具体每台医疗设备的价格你自己确定。后来王斌提供了他所代理的四套医疗设备具体型号的价格,总共刚好200万元。当时我已确定王斌为供应商,所以让他与医生协商设备的型号,是为了更好地让王斌清楚招标情况,从而让王斌顺利中标。这次医疗设备招标的具体操作我都是交给办公室潘某某主任负责的。我和潘某某打过招呼,说王斌是邱某某的朋友,让潘某某一定要确保王斌在这次医疗设备招标项目中标,具体怎样操作由潘某某与王斌协商,潘某某答应按照我的要求去办,最终王斌的公司中标了。我一共分三次收受了王斌的贿赂,具体情况如下:(1)2012年9月的一天,在从化市卫生局批复同意我院新购置医疗设备后不久,王斌约我到从化市锦廷酒店吃饭,饭后在锦廷酒店停车场,王斌放了一个袋子在我车上,里面有一个信封样的东西和两条中华香烟,并说谢谢我在卫生院采购医疗设备这单生意上多多照顾。后我打开信封,看到里面有5万元。(2)2012年11月的一天,王斌约我出来见面,我让王斌到我家小区荔景园门口马路上面,王斌上了我的车后,将一个袋子放在我的车上,他说了一些感谢的话,我推托了一下,最终还是收下了。后我打开袋子看到里面装有5万元。(3)2013年1、2月的一天,当时所有的设备都已经到货,王斌约我去从化新河滨酒楼吃饭。王斌将一个档案袋放在我车上,并说是为了感谢我在卫生院采购医疗设备这单生意上的照顾。后我打开档案袋,看到里面的钱分成10扎,每扎1万元,共有10万元。王斌之所送我给我20万元,是因为我作为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有权决定哪家医疗设备公司能够在医疗设备招标时中标。在上述招标项目开始之前,我已内定了王斌作为我们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指示潘某某确保王斌中标,让王斌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并且最终让王斌顺利中标。他主动送钱给我,是为了表示对我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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