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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50号(3)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经查属实,足资认定。

关于被告人陈某所收受款项的数额,证人王斌的证言证实了因为陈某作为从化市良口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能够决定用广州市卫生局下拨的专项农村卫生扶贫资金来向哪家公司采购医疗设备,为了得到陈某的帮助,其分三次给了陈某共计20万元,且每次送的钱都是从曹某那里拿的,送完钱后也都会告诉曹某,上述事实得到了曹某的印证。陈某多次稳定的供述和亲笔供词亦证实了其在担任从化市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主管医院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在采购医疗设备过程中三次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王斌共计20万元的事实,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共同证实了陈某收受王斌的款项为20万元的事实。故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所收受的款项只有12万元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陈某及其辩护人该方面的辩解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陈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国文

人民陪审员  邓凯儿

人民陪审员  何惠芳



二0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燕娜


陈仁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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