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76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76号
原告:中国银行。
负责人:陈某,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刘某,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彭某某,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诉被告彭某、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负担。
审判员 梁东坚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家然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