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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76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76号



原告:中国银行。

负责人:陈某,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刘某,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彭某某,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诉被告彭某、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负担。





审判员     梁东坚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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