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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6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6号



原告:中国银行。

负责人:陈某,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刘某,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汉族,1967年12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诉被告董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文福



二0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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