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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48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48号



原告:湛某,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徐某,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某,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被告:苏某,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

原告湛某诉被告湛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湛某于2003年初向原告湛某借款20万元新西兰币,用于在新西兰的投资,并承诺支付原告每年10%的年利息,借款期为十年,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被告湛某还款,原告需要用钱的时候需要多少被告还给多少。2003年1月20日,原告通过朋友周某汇丰银行账户转帐20万新西兰币到被告湛某、苏某(湛某前妻)的汇丰银行联名账户。2013年7月12日,原告向被告湛某提出还款请求,被告湛某表示该笔借款已被苏某用于生活支出,将和苏某商量如何还款,一个月内给予回复。而今期限已过,被告湛某表示无法联系上被告苏某,而被告湛某自己也没有还款的能力。在协商追款无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湛某返还借款本金新西兰元20万元;2、判令被告湛某支付约定的利息(自2003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新西兰元20万元按年息10%计付,暂计至2014年2月10日的利息为新西兰元221150.68元);3、被告苏某对被告湛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1000元公告费。

另原告在庭审中补充陈述:被告湛某借款时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两被告日常生活支出,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要求被告苏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湛某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理由均没有异议。

被告苏某既无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亦没有出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中旬,被告湛某与原告湛某口头商定,由被告湛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新西兰元用于在新西兰投资,借款期限为10年,并按年利率10%计付利息。同年1月20日,原告通过其朋友周某将20万元新西兰元存入被告湛某与被告苏某在香港汇丰银行开设的联名账户内。庭审中,被告湛某陈述该笔借款因没有找到合适投资机会,已为苏某用于生活开支。

2013年7月12日,被告湛某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还款承诺书》记载“本人湛某在2003年1月17日向湛某借20万新西兰币用以个人在新西兰的投资,该款项湛某已在2003年1月20日汇入本人和苏某的汇丰银行联名账户内,当时承诺按10%年利率计算利息,借款期为十年。由于本人从2006年2月28日至2013年6月7日因经济问题入狱,拖欠湛某的本金和利息都没有返还,本人将尽快与苏某协商还款一事,一个月内落实还款事宜。承诺人:湛某.2013年7月12日”。

因被告湛某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032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准予湛某、苏某离婚。其中判决认定湛某、苏某于1999年3月31日登记结婚,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

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还款承诺书》、汇丰银行结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032号民事判决书、证人周某、吴某证言以及原告湛某、被告湛某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湛某向原告湛某借款的事实,有《还款承诺书》、汇丰银行结单以及证人证言等为证,被告湛某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故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湛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新西兰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主张被告湛某清偿借款本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湛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新西兰元存于被告湛某、苏某在香港汇丰银行开设的联名账户内,且借款的事实发生在被告湛某、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被告湛某、苏某的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苏某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苏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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