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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48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48号



原告:湛某,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徐某,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某,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被告:苏某,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

原告湛某诉被告湛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湛某于2003年初向原告湛某借款20万元新西兰币,用于在新西兰的投资,并承诺支付原告每年10%的年利息,借款期为十年,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被告湛某还款,原告需要用钱的时候需要多少被告还给多少。2003年1月20日,原告通过朋友周某汇丰银行账户转帐20万新西兰币到被告湛某、苏某(湛某前妻)的汇丰银行联名账户。2013年7月12日,原告向被告湛某提出还款请求,被告湛某表示该笔借款已被苏某用于生活支出,将和苏某商量如何还款,一个月内给予回复。而今期限已过,被告湛某表示无法联系上被告苏某,而被告湛某自己也没有还款的能力。在协商追款无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湛某返还借款本金新西兰元20万元;2、判令被告湛某支付约定的利息(自2003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新西兰元20万元按年息10%计付,暂计至2014年2月10日的利息为新西兰元221150.68元);3、被告苏某对被告湛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1000元公告费。

另原告在庭审中补充陈述:被告湛某借款时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两被告日常生活支出,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要求被告苏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湛某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理由均没有异议。

被告苏某既无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亦没有出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中旬,被告湛某与原告湛某口头商定,由被告湛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新西兰元用于在新西兰投资,借款期限为10年,并按年利率10%计付利息。同年1月20日,原告通过其朋友周某将20万元新西兰元存入被告湛某与被告苏某在香港汇丰银行开设的联名账户内。庭审中,被告湛某陈述该笔借款因没有找到合适投资机会,已为苏某用于生活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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