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48号 (2)
一、被告湛某、苏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某偿还借款本金新西兰元20万元;
二、被告湛某、苏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某支付借款本金新西兰元20万元的利息(利息从200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给付)。
本案受理费22458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湛某、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东坚
代理审判员 邓咏诗
人民陪审员 温锡文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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