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号
原告:熊某,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
被告:王某,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
被告: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建筑公司公司职员。
被告:建筑公司第十五分公司。
负责人:梁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建筑公司公司职员。
本院在受理原告熊某诉被告王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熊某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5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文福
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建锋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