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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号



原告:熊某,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

被告:王某,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

被告: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建筑公司公司职员。

被告:建筑公司第十五分公司。

负责人:梁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建筑公司公司职员。

本院在受理原告熊某诉被告王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熊某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5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文福



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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