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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9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9号



原告:伍某,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戴某,男,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

被告:涂某,男,彝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

被告:蔡某,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伍某诉被告戴某、涂某、蔡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伍某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2元,由原告伍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文福



二0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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