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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3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石某,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地哈

被告:周某,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梁东坚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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