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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24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24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汪某,广东高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高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某,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被告:罗某,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35元以及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越海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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